邵昕酒駕恐撤銷炒股案緩刑? 律師這樣分析

出版時間 2018/03/19
藝人邵昕酒駕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辯稱吃薑母鴨。呂志明攝
藝人邵昕酒駕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辯稱吃薑母鴨。呂志明攝

藝人邵昕涉犯碩天炒股案,前年二審被判刑1年8月、緩刑4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如今他又因酒後開車被送辦,恐連帶影響炒股案緩刑宣告,律師陳銘祥指出,若炒股案維持原判決先定讞,只要酒駕案沒被判刑超過6個月,邵昕仍有機會保住炒股案的緩刑不被撤銷。

陳銘祥解釋,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只要在緩刑期間內另案被判刑逾6個月,無論是在緩刑期內所犯或緩刑之前所犯,都要撤銷緩刑,重新執行獲緩刑案件所判的刑罰。

陳銘祥說,以邵昕為例,若酒駕案趕在炒股案定讞前,先被判刑並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對炒股案的緩刑完全沒影響,若檢方偵查後准許邵昕緩起訴處分,炒股案卻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刑定讞,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雖得撤銷緩起訴重新偵查起訴,但因檢方已先斟酌被告前案情況,此時通常不會撤銷緩起訴。

比較麻煩的是,酒駕案被判刑且獲緩刑定讞,炒股案卻在酒駕案的緩刑期間內判刑定讞。陳銘祥表示,此時酒駕案的緩刑會被撤銷,但炒股案的緩刑仍在。

如果邵昕所涉犯的炒股案先緩刑定讞,酒駕案在炒股案緩刑期間才被判刑逾6月定讞,陳銘祥說,這種情形會使炒股案的緩刑被撤銷,但未肇事也沒造成死傷的單純酒駕,初犯或二犯極少被判刑逾6月。

不過陳銘祥強調,前述狀況,即使酒駕案沒被判刑逾6月,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若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仍可能被撤銷緩刑。(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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