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蔡姓男子3年前不滿女友因另結新歡想分手,怒朝兩人同居處潑汽油縱火,險燒死女友與其2名幼女,事後蔡男不認罪,堅稱案發前徘徊現場是要買早餐給女友母女,最高法院指蔡男見住處失火卻逕自逃走,不管女方對他高呼:「你為什麼要放火!」可見他犯案心虛,今依成年人對少年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10月定讞。
判決指出,蔡男在建築工地工作,與一名獨自撫養2名年幼子女的女方交往,並在女方租屋處同居。女方後於2014年初另交男友,想跟蔡男分手,蔡不甘心,同年1月31日和女方爭吵後,故意買一桶汽油回家擺放,揚言縱火燒屋同歸於盡。
女方雖害怕,仍堅決求去,蔡男盛怒,同年2月5日上午9時許假裝出門上工,卻到加油站用保特瓶買30元的95無鉛汽油,帶在身上騎腳踏車回住處巷口徘徊,上午11時許見女方騎腳踏車回家進門,蔡點燃裝油的保特瓶,朝屋內唯一通道的牆面丟去,瞬間起火。
女方聽見「碰!」一聲,回頭赫見火光撲面,趕緊叫當時在家的2名各14歲、15歲女兒快逃命,女方並衝出門外查看,發現地上有個著火的保特瓶,蔡男遠遠騎腳踏車正要逃走,女方急忙大喊蔡男:「你給我過來!你為什麼要放火!」但蔡男充耳不聞,加快踏速騎走。
現場火勢一度猛烈,還波及一戶無人居住的鄰宅,幸好警消獲報及時撲滅,兩間磚造平房的主結構沒因此受損坍塌,但女方的小女兒逃生時,左手手背與手腕遭灼傷,肺部也有吸入性燒傷,就醫無礙。
蔡男到案否認買汽油或縱火,辯稱事發前要買早餐回家給女友母女,非故意在巷口徘徊。法官依加油站與街道監視畫面,認定蔡男說謊,且蔡男在住處巷口逗留約2小時,在被害人回家後跟著經過家門口,不久就發生火警。
法官認為,雖沒拍到蔡男縱火畫面,但蔡男自承住處起火時他在場,衡諸常情,理應加入搶救屋內財物,或協助女友母女逃離火場,蔡男卻供稱:「我就直接騎腳踏車離開。」等語,他雖自稱有打119報警,但消防局查無蔡男來電記錄。
法官認定蔡男明知女友母女3人當時在家,仍執意縱火報復,確有即使屋倒人亡也在所不惜的不確定故意,惡性重大且始終不認錯,由於遭火灼的小女兒當時未成年,一、二審均依成年人對少年殺人未遂罪,判蔡男6年10月徒刑,最高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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