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時間地點都錯 醫誤開死亡證明抗罰敗訴

出版時間 2018/03/1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錯開死亡證明。資料照片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錯開死亡證明。資料照片

2016年8月31日傍晚6點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血液腫瘤科林姓醫師的戴姓病患在院內死亡,不料事後家屬申請死亡證明書,林姓醫師竟誤植戴男9月1日傍晚5點多在家中死亡,衛生局接獲家屬舉發,認定醫師違反《醫師法》出具不實死亡證明書,裁罰10萬元,醫師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今判醫師抗罰敗訴。
 
判決指出,戴男於2016年8月31日18點50分在醫院內由值班醫師宣告死亡,當時未開具死亡證明書,同年9月6日,戴男的孫女於林姓醫師的門診,請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事後家屬發現時間誤植為同年9月1日17點30分,死亡地點在戴男住處(戶籍地)。
 
林姓醫師不服遭衛生局裁罰10萬元,辯稱門診當天非常忙碌,疑因電腦出錯無法帶出資料及聽信家屬述敘錯誤的死亡時間,導致死亡證明書內容有誤,還表示文書本來就有出錯的可能性,有錯就馬上更正,並非故意或為牟取不法利益而製作錯誤,無法理解為何醫師所開立的文書就完全不能出錯,而且該法律對故意和過失沒有區分,有失平等原則。
 
衛生局則表示,不便說明家屬因這份錯誤的死亡證明書所引發的糾紛內容,但不實的死亡證明書一經出具,即會對相關人的法益造成侵害,家屬也因此向衛生局舉發,衛生局認為,醫師應該調閱病歷確認,而非以忙碌、看診時間有限、或信任家屬口述,直接開立死亡證明。
 
台中地院查出死者的出院病歷摘要有記載死亡時間,事後林男也有按電子簽章,可見林男知悉戴男於醫院死亡的事實;另當天於門診請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的戴女表示,只有拿爺爺的身分和健保卡給醫師,未告知死亡時間,拿到死亡證明書後沒有核對,後來姑姑說時間不對,才發現有問題。
 
法官認為,林男對於出具錯誤死亡證明書,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違反《醫師法》規定,可裁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停業處分等,衛生局採最輕的10萬元罰鍰,並無裁量濫用,判決林男敗訴。(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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