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Me too】單一被害人若未滿14歲 教練最重判15年

出版時間 2018/03/10
謝岳龍指若被害人當時是未滿14歲的國一生,事涉最重可判15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資料照片
謝岳龍指若被害人當時是未滿14歲的國一生,事涉最重可判15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資料照片

高雄驚傳國中體操教練涉性侵自己指導的女選手,但被害人至今才揭發,事隔已10多年,當時被害人年齡與最後一次受害時間,攸關嫌犯刑責。律師謝岳龍表示,若被害人當時未滿14歲的國一學生,教練將涉犯最重可判15年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追訴權時效舊制為20年、新制為30年,目前看來應尚未逾期。

謝岳龍說,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於1999年4月21日修正通過施行,期間雖有修正,相關條文刑責與現制絕大多數相同,僅加重強制性交罪刪除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的文字,而該條處罰行為之一,就是對未滿14歲男女強制性交。

由於本案犯罪期間依被害人所述,是在1996年就讀國中時遭侵害,持續長達約10年。謝岳龍認為,假設最後一次性侵發生在2006年,雖然《刑法》在這一年的7月1日施行追訴權時效新制,但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權時效,舊制是20年新制是30年,距今都沒逾期,檢方仍可偵辦追訴。

如果被害人遭性侵時已滿14歲,謝岳龍說,教練涉犯的罪名將可能是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強制性交罪,或可判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兩者差別在於前者被害人有明確拒絕與抗拒,後者是畏懼教練權勢而不敢反抗或不敢說「不要」。

謝岳龍說,這2罪的追訴權時效,舊制各只有10年,新制同樣延長為20年,在此情形下,若本案被害人最後一次遭性侵發生在舊制時期,追訴權時效可能已逾期。(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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