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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有請辯護人(律師)的被告,在審判中不能直接閱卷,只能取得「筆錄」的「影本」,其他卷證連影本都不能閱。涉犯強盜殺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朱旺星、涉犯傷害罪的王全中認為此規定影響訴訟防禦權,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62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大法官指出不論被告有沒有請辯護人,都可閱取「全部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司法院等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正,法院仍應解釋意旨辦理。
釋字第762號解釋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以保障受到公平審判,因此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應使被告透過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
大法官認為,被告有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不可因為被告有沒有請辯護人(律師)而有差別待遇,而且被告自己最清楚卷證中哪些東西對他防禦有幫助,只准辯護人閱卷,其實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依資訊獲知權。
至於實際上該怎麼做,大法官認為至少應讓被告取得全部卷證的「影本」,如果被告認為影本不夠清楚,必須直接閱到正本,這時候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准許被告直接閱卷。(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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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7:44
更新時間 18:43
朱旺星犯強盜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資料照片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丁牧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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