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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建商小開王鴻偉18年前追求女子張雅玲被拒,不僅開車撞昏張女塞入後車廂,還砍殺176刀棄屍路邊草叢。王男9年前被最高法院判死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3月為王男提起非常上訴,理由包括未查明王男有無「教化可能性」,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及平等、比例原則等,最高院今駁回非常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00年9月26日上午6時許,當時年僅20歲的張女與王男(現年42歲)短暫交往約1個月,要求分手,王男當天上午仍開賓士車到新北市淡水區張家欲接送張女上班,見張女不理他,王男動怒當街撞昏張女,抱起張女塞進後車廂。
有路人目擊經過,報案指稱發生車禍擄人案。王男把張女載到淡水區工商路停車查看,發現張女甦醒,王男持西瓜刀猛砍張女全身176刀,脖子幾乎斷裂,張女慘死後還遭王男棄屍路邊草叢。警方獲報依目擊者記下的車號,查出王男所為。
王男承認行兇,王父代子賠償張家816萬元,全案纏訟9年,歷經7次更審,最高院認定王男犯行令人髮指,2009年5月14駁回上訴,維持更七審死刑判決定讞,等候執行至今。
不過檢察總長顏大和調閱本案卷證認為,王男因情變刺激而殺人,非謀財害命,也不同於無差別殺人的「極端嚴重殺人罪刑」,不符合《兩公約》可判死規定,且歷年最高院判死慣例,都會查明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但王案未詳查此部份,王男案發後不久就投案自白犯罪,並非從無悔意,定讞死刑判決有理由不備及矛盾情形,去年3月13日為王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院指更七審已詳查王男有無教化可能性,認定「被告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即無教化可能性)」並詳述理由,顯無非常上訴所稱「疏未調查或漏未說明」情形。
最高院指出,檢方非常上訴僅限於處理訴訟程序爭議、判決違背法令或統一法令適用,但本件非常上訴,檢方指摘案情事實認定內容,已有不當,又以本案定讞判決時尚未施行的《兩公約》,主張「似非不可」做新舊法比較,爭執王男所犯不構成《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更有誤解,今據此駁回檢方本件非常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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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29
更新時間: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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