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於2006年收受放在茶葉罐裡的2萬美元賄款,協助南仁湖公司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2013年底郭被判刑8年定讞,隔年入監,2016年郭因罹癌獲准保外就醫至今,她曾數度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遭駁回,後來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各級法院對於收賄罪的認定標準不同,有必要闡釋釐清,去年5月為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沒有非常上訴的理由,今天判決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先前法院判決郭瑤琪有罪定讞,理由是郭瑤琪明知南仁湖集團董事長李清波有意投標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也知道李放在茶葉罐裡給她的2萬每元並非一般餽贈,仍然收下,並於收受2萬美元後,利用她擔任交通部長對台鐵有指揮、監督及影響力,指示機要秘書黃士榮向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
另外,法院認定郭針對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之事,於交通部及電話中多次與李清波聯絡,並先後2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配合李清波,因此郭收受李清波交付的2萬美元賄賂,與郭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依職務上收賄罪將她判刑8年定讞。
至於檢察總長顏大和聲請非常上訴的理由之一,是法院認定郭瑤琪主觀上「明知」南仁湖公司打算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卻又指郭瑤琪有收受賄賂的「不確定犯意」,事實認定與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但最高法院認為,兩者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也無違誤。
此外,非常上訴指出,實務上對於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3種,有必要統一解釋。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顏大和所謂的「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只是法院從不同角度剖析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的關連性,對於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這個要件,相關判決都是一致的,沒有統一解釋的必要。
至於郭瑤琪與李清波接觸算不算「接受陳情」,顏大和認為判決沒講清楚,因為判決認定郭瑤琪是交通部長,未依當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循正當流程受理李清波陳情,但郭是首長,判決對於另一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卻一字不提,因此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對此,最高法院指出,郭瑤琪是在她的職務宿舍內私會李清波的兒子李宗賢,並收取他交付的2萬美元,不論判決有無提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都不影響郭收賄的事實。綜合上述各項理由,最高法院駁回顏大和提起的非常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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