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就讀國小四年級徐姓男童的父母指控,徐童3年前遭翁姓同班同學以自動鉛筆刺傷大腿,造成2公分表淺刮傷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此向翁童父母提告求償21萬餘元。但二審士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徐童的精神症狀和遭刺傷有關,今維持簡易庭判決,仍判翁童父母只要賠償醫藥費65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元,合計5650元確定。
判決指出,徐童父母對翁童提告傷害,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僅將翁童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民事部分,徐童父母主張,2015年10月下午第一節社會課上課時間,兒子被翁童拿自動鉛筆刺傷左大腿內側,造成2公分表淺刮傷、皮下有筆芯碎片,害他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多次向學校請假,要求翁的父母須給付4450元醫藥費、6135元就醫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21萬585元。
翁童供稱,他當時被老師罰抄寫「上課不要講話」10次,他要詢問徐字「講」怎麼寫,才會拿著紙轉向徐童,想問他寫的對不對,他拿著紙和筆放在徐童右邊大腿時,徐童突然把腿夾起來,才會不小心刺到的。
兩童的班導師也曾到警察局證稱,翁童和徐童座位相近,兩人平常互動不錯,下課都會一起玩耍,案發當天翁童確實因為上課調皮而被罰寫,事發後,翁童說不是故意刺傷徐童,徐童在一旁也笑笑的沒有反駁。
健康中心記錄則顯示,當天翁童陪同徐童到健康中心處理傷口,徐童傷口微微滲血,無明顯腫脹,因此給予傷口消毒後貼上ok蹦包紮,過程中兩人還有嘻笑,徐童也沒有疼痛不適的表情。
二審法官認為,徐童父母未舉證徐童的精神症狀和遭翁童刺傷一事有因果關係,且刺傷屬皮肉淺傷,難以想像因此造成精神症狀,且刺傷為單一事件,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被重複攻擊月餘」情況不同,因此認定徐童父母求償金額過高,今仍判翁童父母只要賠償5650元確定。(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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