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吳姓婦人因盆栽擺放問題,前年9月間與鄰居李姓男子起口角爭執,在住家鐵門內辱罵李男「像畜生一樣」,兩人互槓過程全被在一旁李男的妻子暗中用手機側錄後提告。吳婦一審簡易處刑被判處3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3天。
吳婦不服上訴,台南地院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李男再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又判決吳婦3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3天,並緩刑2年,但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婦人(約60多歲)2016年9月25日晚上9時12分,因盆栽擺放問題與鄰居李姓男子發生口角爭執,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吳婦氣到進家門後,又聽到李男叫她搬家,憤而脫口辱罵李男「像畜生一樣」,整個過程被在旁的李妻暗中用手機側錄下來。
吳婦在偵訊時承認有說「像畜生一樣」,但辯稱純屬在家宣洩情緒喃喃自語,何況也沒有指名道姓,何來辱罵李男,但不被檢察官採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吳婦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3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3天。
吳婦不服上訴,台南地院日前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台南地院法官勘驗李妻側錄光碟,確認吳婦有罵李男,不過兩人爭吵時間已是晚上9時餘,現場僅有吳婦與李男互相對話,李妻雖在旁側錄,但吳婦稱並不知李妻有在場,且無其他鄰居在場。
其次兩人口出謾罵語句前,已持續針對盆栽擺放爭執不休,李男又多次口出要吳婦搬家,直到吳婦進入住家關上鐵門,李男又稱「你搬家阿」,吳婦因此針對為何她需要搬家之事再與李男發生爭執,雙方在言語上都有互相刺激對方情形,導致吳婦口出「像畜生一樣」,兩人不久也結束對話。
法官認為,吳婦此時口出「像畜生一樣」,只是針對李男,並沒有要其他人聽到的意思,所以很難認為這句話就造成李男人格或名譽受損,因此沒有侮辱行為,所以撤銷原判改判無罪,但可再上訴。
全案李男上訴台南高分院,南高院法官認為,吳婦在審理時坦承罵李男是犯罪行為,儘管她的兒子一再替母親辯護否認犯行,但法官還是依公然侮辱罪判吳婦3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3天,但念她沒前科且年齡已高,所以諭令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