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泳池馬達噪音,讓鄰「快崩潰」。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對面是公立學校泳池,平時夜間及假日有開放民眾收費使用,因泳池馬達等設備架設在戶外,每天面對設備運轉聲,快要崩潰,向環保機關申訴,該低頻音居然在合格範圍內,但確實已影響生活品質及造成身體精神傷害,請問我是否可以聲請國賠?或是有其他辦法可以糾正學校改善?
律師陳俊翔答:
若讀者面臨到設備運轉之噪音屬於持續性的噪音,則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法以「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的條款,加以管制。但又礙於符合《噪音防制法》及該區域噪音防制標準,而難認違法。
然而,縱使不符合上開《噪音防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若確實存有擾人噪音且因此嚴重影響生活、身體健康者,確實仍有可能被認為已屬情節重大的情形,此時建議讀者可考慮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規定,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
甚至,如果讀者可證明該泳池的噪音干擾安寧,而導致嚴重失眠、影響工作、收入或得了憂鬱症等損失,更可提告要求對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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