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相撞,通常會有過失比例問題。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校門口紅燈右轉,與一輛逆向的機車相撞,我把損失和撫慰金都報給對方,對方的車損原本估2600元,今天跟我說他又去估價,價格跳到5490元,也跟我要精神賠償,但他只有擦傷,隔天還繼續騎車上下課,而我右手線性骨折,上石膏一個月,上下課甚至吃飯都靠同學幫忙,還影響到期末考試,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連世昌答:
兩車相撞,雙方通常會請求他方構成所謂的侵權行為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因此,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的金額,應視其所受之損害而定。
依據讀者提議所問的車禍事件,常見有現有財產積極的減少,如醫療費用支出、車輛毀損修繕費用,及可能造成的精神或肉體痛苦。因此,一方對於他方所受的實際損害,必須負賠償責任。
照常理來說,兩車發生車禍事件,雙方會有過失比例問題,被害人對於自身損害的發生或擴大,通常也有會有「與有過失」的情形發生,所以法院得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定減免賠償金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公平原則。(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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