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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青師傅阿新替高一女學生小玉(皆為化名)刺青時,兩度發生性關係,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查出被害人事後仍與他連繫,也未到醫院驗傷,且雙方和解,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6月。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判決指出,35歲阿新前年3月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小玉,同年8月10日小玉到刺青店,他表示免費幫她刺青及補色。阿新在刺青前後與她發生兩次性關係,小玉家人怒提告。他辯稱經對方同意發生關係,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小玉證稱,當天被性侵時嚇到,沒想到刺完後,他又對她第二次性侵。
不過法官查出小玉離開刺青店後,仍與阿新互傳訊息,認為本案是合意,改依「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性交罪」判刑10月。二審合議庭查出他在一審判決後,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改判6月有期徒刑。(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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