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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到車上拿巧虎光碟,掉出一張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她覺得怪異,用電腦一看,發現丈夫帶別的女人出遊及開房間。一、二審法官判張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判決指出,行車紀錄器內容為2015年4月4日,陳夫表示要帶林姓女子去「消耗體力」,兩人在車上對話:「很飢渴」、「要你,隨時都可以要」、「今天一定要去,不然我就要翻臉」,之後就開車到汽車旅館,離開時,林女還說「腰很痛」。
陳夫承認帶林女到汽車旅館,但否認通姦,當天兩人在房內聊天、做運動,並未發生性行為。陳夫不滿一審判決,指事發當天林生理期,兩人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且行車紀錄器都是片段擷取,屬於私人違法取證。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陳女與丈夫共同裝設的行車紀錄器,在正常開機狀態下一如往常隨車錄製所得,駁回上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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