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父亡留債 女童成年竟遭銀行扣薪

出版時間 2018/02/21

(更新:動新聞)
不具名讀者問:
我於1989年出生,父親於2002年去逝時,我13歲,那時母親正在療養院,所以由親戚和老師處理我父親的後事,我和妹妹完全不瞭解繼承和債務的相關資訊,親戚們也如此,所以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直到妹妹被銀行強制扣款,才知父親生前留有債務。請問我們適用《民法》的全面限定繼承嗎?該採取什麼動作?

 
律師黃建銘答:
《民法》就繼承制度採摡括繼承原則,除非繼承人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否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必須負完全清償責任,即使繼承人所得之遺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承人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
 
為解決繼承人無力償還繼承債務所造成的社會問題,《民法》2005年間修正後,仍採概括繼承,但繼承人就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及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論何種債務,均僅於繼承所得遺產的限度內,負清償責任。2007年再修法後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原則,就是不論繼承人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區分繼承債務性質,均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就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
 
因此,讀者父親(即被繼承人)於91年死亡(即繼承開始),依當時《民法》規定,讀者及其母親、妹妹應就讀者父親於死亡時的債務,以繼承遺產及自己財產,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為避免影響未成年人因繼承債務而影響其生存發展,《民法》有溯及規定,就是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人(未滿20歲且未結婚者)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者),未能於修正施行(即2008年)前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就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也是如此。
 
所以,讀者及妹妹就父親生前所負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為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若讀者及妹妹所得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此時,讀者妹妹就遭銀行強制扣款部分,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5條規定,向發扣款執行命之法院,聲明異議,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停止銀行扣款。(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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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已修正繼承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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