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娘喂】酒駕男拒酒測 警說錯1個字讓他保住駕照

出版時間 2018/02/18

(更新:內文)
新北市呂姓民眾去年7月晚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仁愛街,遭樹林分局巡邏警員發現他騎車搖晃而攔檢,呂男當場坦承有喝酒,但在警員告知權益後拒測,他事後收到罰單,才知道不僅遭裁罰9萬元,還要吊銷汽車駕照,呂男查覺不對,提訟主張已影響他的工作權,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開單警員口誤,將吊「銷」駕照講成吊「扣」駕照,法官認為警員當場告知不正確,判決呂男免罰,已讓他躲過吊銷駕照的命運。
 
此案雖仍可再上訴,但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已放棄上訴,全案因而宣告確定。而吊銷與吊扣究竟有何差別?判決指出,吊扣是「吊扣」當時所駕駛車種的駕駛執照,且吊扣期間不能再駕駛該車輛,期滿就可恢復駕駛,但吊銷駕照則是「吊銷當事人所有車類的駕照」,並且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要3年期滿才能重新考照。

因此,酒駕的呂男因為警員執法的程序瑕疵,僥倖躲過汽車駕照遭吊銷,3 年後才能重考的處罰。
 
全案發生在去年7月9日,呂男表示當天傍晚跟朋友在家吃飯、喝酒、看電視,晚上9點多,騎機車外出買東西,卻在居家附近的仁愛街,碰到新莊分局的巡邏警員而遭攔查,警員告知其權益後,他心裡也知道酒測會超標,就很誠實說有喝酒,也跟警說不做酒測了。
 
但呂男日後收到裁決處的裁決書,才知不僅須罰9萬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連他的汽車駕照也要被吊銷,他想到往後無法從事採買食材的工作,也無法替父親送貨,才提訟說警員開單時未講清楚,他不知道原來拒絕酒測除了罰款,竟連汽車駕照要吊銷,否則一定會接受酒測,要求法院撤銷吊銷駕照的處分。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接到法院訴訟通知,重新審查此案,發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拒絕酒測者除須裁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也須吊銷該車種駕駛執照,接受道路安全講習,但警員卻講成「吊扣駕駛執照3年」,不料裁決處竟將錯就錯,照警員所說,重新裁決成「吊扣駕駛執照3年」。
 
但新北地院認為,吊扣跟吊銷駕照的法律效果不同,吊扣是「吊扣」當時所駕駛車輛的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不能再駕駛該車輛,期滿就可恢復駕駛,但吊銷駕照則是吊銷當事人所有車類的駕照,並且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是3年期滿才能重新考照。
 
不過,無論如何警員口誤將吊銷講成吊扣,已屬非完整正確告知,依大法官第699號解釋,警察若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就不能加以處罰,而裁決處雖將罰單改成跟警員口說的一樣,也屬違反法律的裁罰權限,判決撤銷該「吊扣駕駛執照3年」的處分。(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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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43
更新時間: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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