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邱姓男子去年1月16日凌晨衝進一家超商揮舞西瓜刀企圖行搶,發現店內2台收銀機共只有500元,邱心想:「做了也只是把這個月房租繳掉,下個月怎麼辦?」於是收刀掉頭離開。最高法院指邱自行中止犯罪,可減刑最多3分之2,但其犯行未達情堪憫恕程度,今依加重強盜未遂罪判刑2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邱男因急於籌錢繳付全家人所需的房租,去年(2017年)1月16日凌晨3時許,開著向朋友借來的轎車,挑中豐原區一家超商行搶。但邱男揮舞預先備妥的西瓜刀,朝店員高喊:「搶劫!」卻發現店內2台收銀機1台沒錢、另1台只有500元。
邱男看著店員半响,收刀掉頭就走。以為大難臨頭的店員,一時也不懂搶匪為何空手悻然離開。邱男事後被警方循線逮捕,自稱當時擔任送貨員,月入近3萬,但要扶養老母、前妻與2名年幼子女,屬於低收入戶,經濟很拮据。
邱男供稱,犯案當下突然覺得自己不該搶超商,因為「做了也只是把這個月房租繳掉,下個月怎麼辦?」律師主張邱始終認罪並配合偵審,請求從輕量刑並准緩刑。遭搶店員出庭說:「我願意原諒他,如果最後刑度在2年以下,我也同意給他緩刑機會!」
法官指邱男因己意中止犯罪而未遂,雖未達條文所定免刑程度,但最多可減刑3分之2,不過邱觸犯的是7年徒刑起跳的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依前述寬典,最輕可判刑2年4月,若想獲緩刑,刑度不能高於2年。
律師請求再依情堪憫恕規定給邱男第二度減刑,以便符合緩刑資格。法官認為,本案邱男犯後態度良好,也無不良素行,但「任何人在深夜被人拿西瓜刀強盜,都有性命不保的恐懼」,邱帶刀犯案,對治安影響甚鉅。
法官指邱男犯行難以認定有情堪憫恕之處,若第二度減刑,恐有違社會法律感情及比例原則,一、二審據此都依加重強盜未遂罪判邱2年6月徒刑,最高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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