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08年前採儀式婚制度,只要有公開儀式,婚姻就屬有效。示意圖
北市一名醫師娘和前夫僅公證結婚但沒登記,離婚時也沒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就另和醫師登記結婚,而吃上重婚罪官司。曾任家事庭法官的律師鄭光婷提醒,雖然2008年以前僅辦儀式不用登記就算結婚,但離婚時一定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否則這段婚姻都會一直有效,之後若直接和他人結婚,就容易觸犯重婚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
鄭光婷指出,2008年以前《民法》規定,結婚時有辦理公開儀式且有2人以上證人見證即可,即所謂的「儀式婚」;但《民法》修正後,已改成結婚要用書面且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有效,即所謂的「登記婚」。不過無論使用哪種結婚方式,依《民法》規定,離婚時都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完成離婚手續。
特別的是,若夫妻起初僅辦理儀式婚,沒有登記結婚,之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先辦結婚登記,再接著辦離婚登記,才算完成手續,若沒經過這一道程序,就再與他人結婚,就容易觸犯重婚罪。(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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