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全盲且罹患血癌及憂鬱症,長年無法工作、生活,向新北地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要求年已62歲的母親扶養他,母親辯稱跟兒子已30多年沒往來,新北地院也發現黃母自2014年起便無所得,名下也無財產,還要照顧另名患有唐氏症的身心障礙小孩,因此裁定黃母免除扶養兒子的義務;仍可抗告。
黃男未婚也無子女,他提告表示由於家族遺傳,23歲就被診斷出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且於2013年間病變導致左眼完全失明,右眼視力僅剩0.03,幾近全盲,2014年又罹患血癌,因而導致他嚴重憂鬱。
黃男表示他在精神科、血液腫瘤科、眼科、內必泌科、家醫科以及一般門診之間奔波,且每兩個月就須施打眼藥,每次得付6千元,還要不斷抽血檢驗,醫療費用昂貴,而他卻無法工作,生活早已陷入困境,才希望母親撫養他。
但黃母表示,她和黃父離婚30多年,早與兒子無往來,如今她已62歲,且名下無財產,還要扶養一名患有唐氏症的小孩,僅依靠每月8千多元殘障補助及四處借錢才能過活,希望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雖考量《民法》「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在黃男未婚也未養育子女,母親確實是黃男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又黃男眼睛幾近全盲,也罹患憂鬱而無法工作、生活,但母親名下也無財產,自2014年起接連3年無所得,現也須照顧1名患有「唐氏症」小孩,可見母親若再扶養兒子,反會造成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因此裁定免除她的扶養義務。(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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