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不繼承遺產 可免扶養父母義務?

出版時間 2018/01/30
父母在世時,子女先聲明不繼承遺產,並主張因此可免除扶養義務,並不合法。示意圖
父母在世時,子女先聲明不繼承遺產,並主張因此可免除扶養義務,並不合法。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爸爸本來有繼承奶奶爺爺的財產權,如果爸爸應姑姑要求,把本來可繼承的農地賣給姑姑,錢給爺爺,那現在由叔叔嬸嬸照顧的爺爺奶奶,未來如果沒錢了,會要爸爸再拿錢扶養嗎?爸爸可以拒絕嗎?要什麼書面證明,可以證明爸爸已經不會繼承到財產,所以不用扶養?

 
律師黃建銘答:
子女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子女有多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若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僅能減輕其義務,不得免除;但若子女並無扶養能力,自得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而扶養父母的方法,是以子女供養父母,或由子女給與一定金錢給父母,或依其他的扶養方法,可由父母、子女彼此協議,若約定以給付扶養費為扶養的方法,而就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讀者的情況是祖父母及父親、叔叔、姑姑,協議以農地換得的錢,作為讀者叔叔扶養讀者祖父母的方法,是合法的作法。但是若賣農地的錢花完後,讀者的父親仍負有扶養其父母的義務,除非讀者父親本身沒有扶養能力,才可不用扶養父母。
 
至於約定以讀者父親不繼承其父母所有農地而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會引發二個問題。首先,拋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有繼承權後三個月內,繼承人以書面通知法院,表示自己不繼承遺產,因此讀者父親於自己父母生前就表示拋棄繼承,並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且拋棄繼承權,是指全部拋棄,如果只表示拋棄一部遺產,也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
 
其次,以不繼承農地作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方法,此項附有條件的扶養協議,已經違反子女有扶養父母義務的強制規定,應屬無效的約定。(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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