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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廖姓男子前年春節期間到小吃店喝酒,買單時少帶3000元想賒帳被拒,廖遷怒幫老闆講話的林男,持塑膠筷猛戳林男頭臉,不僅一截斷筷留在顱內,還傷及視神經造成林男右眼失明。廖認錯允賠400萬元並先付清一半,林答應原諒但要求廖履約,最高法院今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廖2年徒刑、緩刑5年,須付清賠償尾款,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廖男(59歲)於2016年2月12日大年初五凌晨0時許,在基隆一家有女陪侍的小吃店喝完酒,身上只有3000元付不清6000元帳單,廖要求賒帳改日再來給錢,葉姓負責人婉拒,請廖找家人或朋友來幫忙買單。
廖仗著酒意邊譙粗話邊嗆聲:「我現在就是沒錢啊!你叫我怎麼處理!」此時葉的朋友林男來店裡拜年,旁觀半小時後插嘴:「大哥!才那麼一點錢,你就請朋友來買個單就好,趕快把事情結束,大過年的何必要這樣!」等語,接著坐到一旁滑手機。
廖聽了不爽,暗中在酒桌上抽了2根塑膠筷,假裝要去上廁所,經過林男身邊突然一手將他壓頭、另一手持塑膠筷朝頭臉猛戳,林男原本戴著的眼鏡被碰落,隨即摀著右眼蹲下大喊:「眼睛好痛!看不見了!」
廖和眾人目睹鮮血從林的指縫間不斷流出,全傻了,林急忙攔計程車就醫,廖跪在店門口向林道歉說:「求你原諒我!我叫你阿爸!」林因顏面骨與顱骨骨折,一截斷筷還因穿刺頭部而留在顱內,雖緊急開刀取出,住院1個多月才回家休養,但視神經受損,造成林的右眼失明。
廖到案辯稱當時意圖教訓林男多嘴,跟林不認識也無深仇大恨,僅承認觸犯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傷害致重傷罪。檢方認為廖攻擊林的頭臉要害,涉犯可判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的重傷罪。
一審指廖因一時口角而衝動行凶,應無致人重傷的犯意,且廖已賠200萬元,林答應和解給緩刑,加上廖無前科,一審認為廖的犯罪情節有情堪憫恕之處,據此依傷害致重傷罪輕判廖2年徒刑、緩刑4年。
檢方上訴後,林出庭仍稱願給廖自新機會,但要求廖依約在5年內分期付清另外200萬元的賠償,廖出庭允諾不會食言,二審認定廖確有悔意且已有實質賠償,仍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2年,但延長緩刑為5年,廖須依約履行賠償,最高院今駁回檢方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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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402
更新時間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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