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懷孕遭調職 雇主嗆:老公愛妳就要養妳

出版時間 2018/01/27

不具名讀者問:我老婆已經懷孕5個月,公司現在強迫她調職務,我老婆不同意,公司堅持說下禮拜就要調,還說:「如果妳老公愛妳就要養妳,不要讓妳出來工作」。請問該如何告這間公司?
 
律師連世昌答:
女性在妊娠期間因為工作壓力過大影響身體健康、因為懷孕造成注意力降低、體力變差、容易疲倦是普遍現象。因此勞基法有改調輕易工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另《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可以做為解僱的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的終止不生效力。
 
至於懷孕歧視,可解釋為就業性別歧視:
(1)、受雇者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因此受有損害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的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3)若表現不佳、工作能力下降;開錯三聯票、業績下滑、原檔案資料遭刪除第38-1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勞基法》向地方主管機關(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評議)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有異議時,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張欽/採訪整理)

女員工懷孕遭公司逼調職。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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