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屆國家文藝獎舞蹈類獲獎人知名現代舞者姚淑芬2013年間參加台藝大表演藝術學院舞蹈系專任教師甄選,拿到最高分卻落榜,而由第2名「張婷婷TTCDance」舞團藝術總監張婷婷獲選,姚女憤而提告。去年底新北地院認定系主任吳素芬涉竄改「擬聘建議表」,使校教評看不到成績優先順序,再採不記名投票使姚女落選,依變造公文書罪判吳女1年4月徒刑;新北地檢署另案追查發現當時台藝大校長謝顒丞也是共犯,今再將他起訴。
起訴指出,2013年間台藝大徵選舞蹈學系專任教師,姚淑芬、張婷婷和張夢珍參加3人參加甄選,但當時獲得最高分的姚淑芬卻落選。她感到失望同時也覺可,便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在該調閱卷宗時意外發現,甄選的建議表上「順位」2字被改成「面試序號」,還簽上一個「吳」字;而單位主管簽章欄位上則被寫上「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請鈞長勾選」因而懷疑甄選過程遭動手腳,憤而提告。
2015年6月間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則認為吳素芬在「擬聘建議表」刪改及註記,使甄選程序產生疑竇及違法,不符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判姚女勝訴確定,台藝大也為此重作決定,聘姚女為台藝大舞蹈系教師。
吳素芬則已在2013年7月底卸任系主任,去年底新北地院認定吳女變造公文書,影響該校聘任專任教師的正確性,傷害教育人員形象,判她1年4月徒刑。
但檢調深入調查,整件甄選程序還另有疑點,校長謝顒丞似也涉嫌在當時要求吳淑芬更改已跑完層層程序的擬聘建議表,進而試圖改掉姚女為甄選獲得最高成績的結果。
謝顒丞到案表示,吳素芬告訴他,該建議表上3人並沒有排序,他考量當時學校較欠缺學術研究型的老師,認為留美的張婷婷較適合,才決定選張婷婷。隨後吳素芬便劃掉「順位」,改成「面試序號」,再簽下「吳」並加註「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敬請鈞長勾選」等文字。
吳素芬則辯稱,是當時校長謝顒丞問她能否修改院評會建議的「優先順位」為「成績順位」,但她詢問院長遭拒絕,再回校長室轉知謝顒丞,謝顒丞便要她在單位主管簽章旁註記「本系沒有依順位排序,敬請鈞長勾選」。
其他參與甄選程序的委員到案則均證稱,當時姚女是在甄選程序中得分最高的人,而他們是用成績高低在建議表上來排序3人。檢方考量甄選委員到案的證述及謝男和吳女所述矛盾,不採信謝顒丞所辯,今再依偽造文書等罪將謝男起訴。(葉晴煦/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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