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的刺死持槍的 法官認「正當防衛」

出版時間 2018/01/02
李茂松被刺四刀,送醫後仍不治。資料照片
李茂松被刺四刀,送醫後仍不治。資料照片

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與友人黃亭皓前年7月底聚餐時,為了房產租界糾紛爆發口角衝突,李男持槍射擊黃男,黃男持魚刀反擊,李男傷重不治。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黃亭皓面對不法侵害時,做出於防衛,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黃亭皓(49歲)與前里長李茂松(43歲死亡)原本就有房產租界等問題糾紛,前年7月30日晚間9時喝酒後再度爆發口角衝突且互毆。
 
李茂松不甘心受辱,騎乘機車離去,返家拿到一把裝有7發子彈的改造手槍,先持槍指向黃亭皓頭部,並以槍托毆打其頭部,期間李茂松持槍射擊黃亭皓左手臂1 槍,2 人繼而發生扭打,黃亭皓為排除李茂松再度開槍,趁機從酒桌下取出一把魚刀防衛。
 
黃亭皓持刀防衛,沒有衡量防衛手段輕重,以超過防衛方法,持魚刀刺向李茂松左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共4 刀,導致李茂松右肺、肝右葉、腸道及右腎遭刺傷,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四天後傷重不治。
 
目擊證人指出,李茂松無法動彈時,黃亭皓沒有給予致命一擊,反而是壓住李男傷口止血,協助救護,並要求旁人通知救護車,證明黃男沒有致李男於死的犯意。
 
法官認為,被告黃亭皓並非主動挑釁、不法侵害李茂松,與蓄意傷害他人致死之犯罪情節有別,該案屬於正當防衛,但因防衛過當,仍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二審。(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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