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與13歲的小女友嘿咻,被判刑3年4個月,還被法官判賠80萬元。資料照
新竹1名林姓粗工(23歲)去年9月間在臉書結識13歲的國一少女,少女也曾向林男表明自已未滿14歲,不過兩人透過臉書陷入網戀,由於林男經常對少女噓寒問暖,相當關心少女,少女趁父母不在家之際,偷偷跑去與林男約會。
今年3月間,林男與帶少女回住家聊天,結果一時按耐不住慾火,與少女嘿咻3次。由於少女情竇初開,與林男經常用line互傳愛意,遭少女母親發現,結果一問才得知女兒與林男的情事,因而帶女兒怒控林男妨害性自主。刑事部份,林男遭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3年4個月。
少女及其雙親認林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侵害到少女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也侵害到少女雙親的身體法益,情節重大,造成少女及其雙親身心創傷,備受痛苦,向新竹地院民事庭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少女求償50萬元,雙親各索賠25萬元。
由於林男經通知均未到庭說明,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法官認,林男在檢方及法官審理時,均自白罪,認定他有妨害性自主的侵權行為。
法官認,不管有無得到未滿14歲女子同意而發生性交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且侵害未滿14歲女子貞操權,應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加害人應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對少女性交行為,非但侵害少女身體及貞操權,也侵害少女雙親基於父母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法益,情節重大,因此3人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主張合理。
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被告行為態樣及事後態度等,林男應賠少女40萬,其雙親各20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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