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刀除罪化 運匠:為什麼我不能開計程車

出版時間 2017/12/26
林先生不能開計程車後,目前從事搭棚架工作。郭睿誠攝
林先生不能開計程車後,目前從事搭棚架工作。郭睿誠攝

台中發生重大刑案前科犯開計程車,還獲頒優良計程車司機,引起各界關注,《蘋果》找到另外一位同樣「漏網之魚」的司機,43歲的林先生在1999年持有蝴蝶刀遭法辦,後來判刑 3個月易科罰金;十多年後(2013年)他申請職業駕照獲准,同樣年年受審無異狀,直到今年7月遭中市交大查到他有前科,並撤銷他職業駕駛資格。
 
警方說,早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蝴蝶刀的確列為管制品,但內政部2001公告廢止彈簧刀、蝴蝶刀、藍波刀等三種刀械查禁,目前《槍砲罪》中管制刀械計有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換言之,林先生在18年前犯下一件「現在合法的事」,卻一輩子背著槍砲前科,目前從事棚架搭設工作且是單親爸爸,他感嘆:「蝴蝶刀現在都已除罪化,為什麼我不能開計程車?」警方表示依法審驗及撤照於法有據,但避免再有類似疑義,會發文請示交通部等單位,希望明確解釋這種狀況。
 
立委何欣純及律師溫令行都認為,警方一個口令就決定撤照,但這可能攸關一個家庭的生計,在處理撤照時應特別謹慎,尤其當事人申辦時執業許可時,蝴蝶刀並非管制刀械,警方應多點同理心,並應發文請示確認再確認。

逢甲大學運輸與物流學系教授葉名山表示,每個人都有工作權利,有關單位不應該針對通案來擴大解釋,剝奪工作權,建議應該把犯罪事實攤開來,若是真有嚴重暴力行為或性侵犯者,當然不能開計程車,「如果因為一把切水果用的蝴蝶刀,就要被冠上好像曾擁槍自重的槍砲犯,那真的是太可憐」。(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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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目前從事搭棚架工作。郭睿誠攝
林先生的計程車駕駛資格遭警方撤銷。郭睿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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