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酒駕被逮 他大小車駕照被吊銷

出版時間 2017/12/25
周姓駕駛不滿騎車酒駕被吊銷大車駕照,上訴批評罰則趕盡殺絕。資料照
周姓駕駛不滿騎車酒駕被吊銷大車駕照,上訴批評罰則趕盡殺絕。資料照

周姓男子酒後騎車遭查獲,由於是五年內二度酒駕,監理單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周男各級駕照,周男不滿其大貨車駕照要被吊銷3年,提起行政訴訟打悲情牌哭訴「我靠這個生活,根本判我們一家死刑」,並批「趕盡殺絕、當官的不知人間疾苦」,不過法官審酌相關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周男之訴。
 
今年3月19日下午約2點,周男騎車遭查獲酒駕,酒測呼氣值達每公升0.19毫克,員警依法舉發並移送。台中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三項前段、第24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處周男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並參加道安講習。
 
周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酒駕被攔檢超過標準「本人也無法可賴,甘願受罰」,不過「我騎機車被開單,為什麼要扣我職業大貨車駕照,這根本是兩碼事,我機車沒駕照可以告發我,我是單親家庭,又有兩個小孩要養,這樣根本是判我們一家死刑」。
 
周男主張,自己靠大車駕照過活16年了,案發前一晚因家庭因素失眠心情煩悶小酌,不知隔天體內還有酒精成分,很自責懊悔,但要吊銷大車駕照根本不符比例原則,「若被吊銷要3年才能重考,日子怎麼過活」,批此種罰則「趕盡殺絕」、「當官的不知人間疾苦」。
 
周男主張,這樣的罰則「很難讓人心服口服」,強調自己絕非惡意犯錯,「請長官接受小老百姓的訴求,雖然您是行政單位,但至少也有情理法可循,為了我的工作權,一家人的生計,不得不提出異議,可我也知道您們行政單位還會有另一套標準解釋,我也會繼續上訴」。
 
台中區監理所答辯,周男曾在去年6月初酒後騎車遭查獲並舉發,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5年內二度酒駕罰9萬並吊銷駕照是立法者為維護重大公益所必須,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一項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輛之駕駛執照」。
 
台中監理所主張,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比一般駕駛人更高的駕駛品德,且吊銷駕照3年期間屆滿後,仍可再次考取駕照,必非完全禁止周男據以為生的工作生存權利。
 
法官審酌周男犯行明確,且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認為相關吊銷駕照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無牴觸,且不違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意旨,因此周男雖主張大貨車駕照是其生財工具,遭吊銷非無可憫之處,但尚難據此為免責或改罰的事由,原裁處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周男之訴。(俞泊霖/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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