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二審遭判3年半。資料照片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3年前競選議長涉賄選,台南高分院二審今年2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酌減改判李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指二審判決出現同類行為但法律評價不同、認定共犯自主買票但理由不備,以及對列為證據的簡訊內容擷取片斷文義等缺失,今撤銷二審對李及2名同案被告的判決,發回更審。
李全教(57歲)涉台南市議長賄選案震驚全國,現任閣揆賴清德當時擔任台南市長,更因此拒進議會報告與備詢長達234天。李一審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二審被認定他事先不知同案被告遊說其中一名市議員賣票,酌減改判3年6月,仍褫奪公權5年。檢方與李均提上訴。
最高院發回更審理由指出,二審認定主動為李接觸市議員賣票的同案吳姓男被告,當時尚未明講賄選金額、無具體對價內容,僅屬預備行求賄選罪,但李早在3個月前對同位對象宣稱可提供「企業家贊助」的行為,性質相類,二審卻認定李構成行求賄選罪,前後法律評價不同,理由矛盾。
此外,二審認定吳男「自主決定」為李預備行賄,用意是均霑李當選議長後的利益,但判決未提吳將來可獲何種具體利益或好處,且吳何以敢自主決定「選前一半,選後一半」,承擔自付高額賄選金額的風險,二審未就此詳察究明,自屬理由不備。
最高院並指二審對於列為證據的簡訊,僅擷取片斷文義,對其他內容略而未提,且未綜合全部卷證資料審酌判斷,卻將具有互補性之各項證據割裂審查,所為證明力之判斷,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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