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動新聞 發回更審理由)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涉將公司的海外資產違法設質給外商銀行,再透過境外公司帳戶洗錢,用於私人購買北市信義區D3土地等資產,高院二審依《保險法》背信等罪合併判處鄧男26年徒刑、併科罰金7.5億元,須沒收犯罪所得1.93億餘美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針對鄧男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依《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3.5億元定讞,其餘洗錢等2罪發回更審。
最高院發回更審主要理由,是鄧文聰被控利用幸福人壽將國外資產委託瑞士EFG Bank AG銀行代操之機會,涉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違法設質予EFG銀行,供鄧文聰之Surewin Worldwide Limited 公司向EFG銀行借款,鄧並透過自己掌控的境外公司匯洗交易,以隱匿這筆鉅款,涉犯背信、洗錢等罪嫌,但二審未等美國回覆我方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就判決,確有不妥。
鄧文聰被發回更審的2罪,二審各判刑14年與4年、併科罰金4億5千萬元,沒收犯罪所得1億9384萬1493.19美元。日後若更審仍判有罪且定讞,將由檢方聲請法院訂應執行刑。
至於一審被依背信、洗錢等罪合併判刑9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的的鄧男前手董事長黃正一,雖於二審逆轉獲判無罪,今也被最高院發回更審,理由是二審未釐清黃所辯不知情但與卷內證據不符之處,遽認黃所辯可採,諭知無罪,均有未洽。
判決指出,鄧文聰(57歲,在押)從2007年8月至2013年4月,先後擔任幸福人壽董事、副董事長與董事長期間,涉與瑞士EFG盈豐銀行香港分行女經理吳曉雲謀議,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以委託EFG代操股票之名,私下設質給EFG擔保黃的私人借貸共2.5億餘美元。
鄧男另於2008年4月間,涉與香港渣打銀行3名職員共謀,用鄧男提供的公司帳戶移花接木,收取幸福人壽的8900多萬美元存款與價值1億餘美元的債券。鄧男透過境外公司帳戶洗錢,用於私人購買北市信義區D1、D3土地、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等資產。
全案於2014年被金管會發現送辦,估算掏空逾4億美金、折合台幣約133億元,幸福人壽被保險安定基金短暫接管,2015年7月賣給國泰人壽。遭掏空資產經不斷追討,僅剩被EFG凍結的1.93億餘美元仍待索還。(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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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5:35
更新時間: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