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吳敦義三問蔡英文 K律師幫解惑

出版時間 2017/12/20
吳敦義發表對王炳忠事件談話。資料照片
吳敦義發表對王炳忠事件談話。資料照片

作者:林智群律師(klaw)

吳敦義指出,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昨發生這事後,我們不禁要問三個問題:
第一,台灣什麼時候對待證人可以在清晨強行破門搜索,再用拘票拘提帶走?
第二,如果一個合法政黨與黨員都會遭到不符比例原則司法對待,一般國民會擔心人身安全還有保障嗎?
第三,民主法治到底還是不是中華民國驕傲?是不是執政黨應該守護的基本價值?
總統蔡英文以及號稱追求民主進步的民進黨,必須非常嚴肅回答以上三個問題。

我的想法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
被告、嫌疑人以外第三人,即使是證人,
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也是可以搜索其住處的。
(不然毒販把毒品放在不知情沒前科女友住處,
不就好棒棒?警察都不能破門搜索了?)
另外刑事訴訟法178條第1項規定,
證人是可以拘提的。
這些法條,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在,
不是突然出現的庫斯拉,
昨天發生的事情(搜索、拘提)是每天都在發生的,
是司法的日常,
吳前副總統今天才發現,還嚇一跳,是少見多怪!

2.王先生身為新黨黨員,
在司法案件裡只會得到更多保護,
你想想,有哪個證人被搜索傳喚,
可以引出前總統、前副總統、前台北市長、
現任台北市長出來說話呢?
一般人民哪有這個待遇?

3.民主法治當然是中華民國驕傲,
調查局搜索拘提,都要法院檢察官核准,
王炳忠沒有無故被消失73天,
搜索前還能開直播,
當天就回家,隔天可以開記者會痛罵政府,
跟李明哲的待遇可謂天壤之別!
如果吳前副總統可以把相同的關注力道,
撥一點點給李明哲,那就更好了!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178條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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