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1家外包廠商的江姓男子,與林姓女子都是被派到清華大學的派遣工。2015年間江男遭林女指控,她在機電工地頂樓工作時,江男趁四下無人,從後對她熊抱、襲胸,林女掙脫後,江男還色瞇瞇的對她笑。事後,林女向工地主任投訴,並由公司人員帶林女報警處理,並遭新竹檢方依違反性騷擾法起訴。江男於檢警偵訊及法官審理時,表示有與林女一起工作,但絕沒有對她性騷擾,乘她不及抗拒而環抱襲胸。
法官調查發現,林女指述江男對其襲胸的部份,在警詢表示被對方暴力猛搓胸部約2分鐘。而在檢方偵訊證稱,對方從後熊抱摸胸,並摸其下體超過十秒。法官認,林女對於受被告環抱、性騷擾之時間、方式究為用力猛搓或撫摸、是否有往下沿伸下體部位等重要情節,指述前後不一,供詞有瑕玼。
事後,檢方也檢附江男與林女的和解書,證明江男賠償7千元做為犯罪證據。不過,林女證稱,和解當天江男並不在場,那是假的和解書,沒有和解這件事。而江男向法官表示,他沒簽名,而現場比對和解書及江男書寫名字筆畫,發現運筆方式、書寫筆順、轉折,相去甚遠,不是同一人所寫,認定該和解書不能當做犯罪的積極證據。
而證人也指出林女受害後,仍想繼續工作,同時還與江男同公司,也不避諱與江一起工作,顯與一般性侵害、性騷擾的受害人於遭受加害人侵害後,恐懼厭惡及預防等保護自己之心理,對加害人有所遠離或避免再受侵害常情有違,認定林女證詞並非可以採信。
法官認,「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是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認定被告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因此判決無罪。(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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