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動新聞)
新竹縣1名張姓男子去年8月遭因開車形跡可疑,經警查詢車牌有公危前科,懷疑張男酒駕,遂並開車上前攔查。但張未停車反加速逃離,警在後鳴警笛要求停車受檢,並沿路追到張宅地下室。警方最後將張男帶回派出所進行酒測,測出酒精濃度0.53毫克,遭警依公共危險送辦,同時也遭檢方起訴。但法官昨以警方程序不法為由,判決張男無罪,引發警界討論。
張男向法官坦承有酒駕行為,也有說「搶錢」、「爛透了」、「FUCK」,但他否認有侮辱公務員意圖,辯稱是當時被警追至家中一時情緒抒發而以,且認為警察當時是非法執行公務。
新竹地院傳喚當時2警調查,警表示追至張男住處地下室後就聞到酒味,請他配合酒測,他非但不配合,還做一些挑釁的動作。經勘驗警方密錄器後,張男有說「那是我家、那是我家吧」、「這些人真得很過分、侵門踏戶」、「我可以拒絕酒測」警員:「你拒測阿。」張男:「FUCK」,隨即被上銬帶回派出所。
法官認,警方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必須依個案具體實際情狀,判斷審查臨檢、盤查、取締交通工具是否確有「已發生危害」之情形,例如駕車肇事、或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蛇行、車速異常等。
換言之,警方必須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才可對酒駕行為合理懷疑並要求酒測。否則,即非合法進行酒測,遭檢查人民並無配合酒測義務。而警方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為限,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意旨。
法官調查,2警說明追緝張男酒駕過程,首先不能證明張男有駕車加速逃逸,再者2警也不是在酒駕攔查點對張男酒測,而是在執行巡邏勤務之際,猜測對方有酒駕的可能性,又查其前科紀錄,發現有酒駕紀錄,才起意攔查。但張男當時並無肇事或蛇行、車速忽快忽慢異常狀況,警方除了認定張男形跡可疑,其餘指述不明,因此難以做出不利張男的認定。
加上2警進入張宅地下室停車場,屬私人住宅領域, 2警顯然未經被告或其他有同意權人的同意,即私自進入住宅內攔停進行酒測,而非公共場所進行酒測,因此認定 2警攔查張男車輛,是屬非合法的執行勤務。
法官認2警經違法程序取得酒精測定等相關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應禁止使用,加上檢警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判決無罪。(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出版時間:0830
更新時間:2134
想知道更多,一定要看……
【拒開片】萬華警方協助搜索王炳忠 找鎖匠開門進入王與其父親住處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冤枉啊!飆風騎士們收3千罰單 竟全怪這人
【毒打動畫】5歲女童遭虐死案 狠父羈押、母5萬元交保
這包菸好貴!酒後犯菸癮 騎車出門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