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等人,上午遭檢調登門搜索,他因檢調找鎖匠破門而入、又不讓其律師進入,氣得在移送時大罵檢調行為已是白色恐怖。對此北檢傍晚發布新聞稿強調,因王炳忠在搜索時開直播,因此警調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強制力制止他直播於法有據,且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案件的律師沒有得在場的規定;而搜索也有正當理由。
調查局也發布新聞稿指出,王炳忠的律師要求進入屋內時,他們請示檢察官,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同意,而調查官根據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制止王炳忠使用手機直播,也沒有不當。(吳珮如、李奕緯/台北報導)
以下為北檢新聞稿全文:
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由調查局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台北市、新北市等住居所執行搜索,本署說明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故偵查中之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之規定。
二、「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條、第132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三、「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法院今日係以王姓民眾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認為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索票。
以下為調查局新聞稿全文:
1.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本局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2、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本局執行人員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局執行人員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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