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抗告理由、律師說法、中信金回應)
台北地檢署偵辦中信金控購地弊案,起訴辜仲諒心腹張明田後,上個月法院裁定張明田1億元交保,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院日前認為張仍有串證之虞撤銷裁定發回北院更裁,但法官仍裁定張明田1億元交保,檢察官不服並查出,張之前曾向法官保證交保的錢與中信金無關,但檢方查出他的具保人是中信金行政長高人傑,且全案還有證人待查,因此再次抗告。對此張的律師強調,保釋金確實是向友人借來的,高只是單純的保人,與保釋金無關。
由於張明田交保時,爆發中信金替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墊付刑事案件保釋金,被金管會重罰1000萬元的事件,當時法官還特別詢問張明田這筆1億元的交保金怎麼來,張供稱是向好友阮麟傑借貸,他還說如果錢是中信金的,「我願意撤銷具保」。
檢察因此追查這筆1億元的交保金的來源,發現阮麟傑在這段期間根本沒有大額提款,另調閱法院具保停止羈押卷,發現具保人也不是阮麟傑,而是中信金控行政長高人傑,且2次具保都是高人傑,檢察官認為這顯然又與張明田所言不符,因此決定提出抗告。
對此張明田委任律師陳姵君回應,保金跟保證人本來就不必然是一樣的,具保人高人傑的責任只是督促被告張明田到庭,而張明田的保釋金就如同其在法庭上所說,是透過友人阮麟傑去私人借貸而來,檢方查到阮麟傑沒有大額的提款,這也並不代表阮麟傑沒有籌措保金,這些都沒有必然的關聯性,「除非你是帶著有色的眼鏡來看」。
陳姵君強調,張明田1億元保金確實與中信無關,中信是一個上市櫃公司又是銀行,保金是否來自中信,應該是很容易調查的,至於張明田具保人之所以是高人傑,單純只是因為他任職中信多年,要找保人很自然地找同事,而且檢方以這些作為抗告理由,她認為都跟法定的羈押理由無關。
中信金控指出,高人傑行政長是基於同仁家屬請託故協助同仁具保,至於保釋金是由家屬自籌,高人傑行政長與公司方面皆未曾過問。
檢調偵辦中信金控購地弊案,發現辜仲諒的2名心腹張明田與陳永晉,透過人頭公司購買內湖地區不動產,再高價賣給中信銀,套利8億9000餘萬,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將張、陳,以及中信銀協理陳立三、副理理柯弘達,張明田胞弟、永約開發張明人起訴。
張明田去年到案被羈押,今年初起訴移審台北地院至今約10個月,北院認為張雖有羈押理由但已無羈押必要,上月裁准張交保1億元,檢方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張的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不過北院仍然裁定以1億元交保。
裁定指出,檢察官雖認為張明田與證人威剛科技公司董事長陳立白、戴德梁行協理賴一毅有串證之虞,但陳、賴兩人任職的公司並非中信旗下子公司,不能僅憑張明田於中信集團位高權重,就臆測張明田與陳、賴有勾串證詞的可能,因此仍認定張明田無串證之虞,維持1億元交保的原裁定。
北檢不服再次提起抗告指出,檢方聲請調查的證人雖然在11月15日當天傳完,但10月19日張明田在審理的過程中,自己的陳述提到介紹威剛董事長陳立白購地的部分,與偵查中的供述不符,其他證人在提到陳立白介紹購地的部分,又與張明田所講的又不一致,也就是說,張明田偵查中提到購地的部分,自己就講了好幾種版本,在審理中講這個部分又講得不清楚,這個部分有必須再傳陳立白到庭說明。
另外,戴德梁行是幫資訊大樓做鑑價報告、同時也是幫中信銀找行政大樓用地的受託人,由於戴德梁行董事總經理顏炳立是負責向中信銀報告購地案的代表,檢方於10月25日傳了顏炳立,但他指稱這個部分是由公司協理賴一毅負責。
為了釐清這個部分,公訴檢察官認為,從中信銀行舍管理部的承辦人員證詞,資訊機房案件是由上而下指示,鑑價估多少值,都是中信先決定再告訴戴德梁行,行政大樓則是先畫靶再射箭,有人先說要用這塊地,最後戴德梁行才推薦這塊地。
由於賴一毅、陳立白未來在法庭的證詞,會影響到張明田等人犯罪的基本事實,而張明田在中信金又有實質影響力,才會怕張明田出去後,2名關鍵證人的證詞會受到污染。
(呂志明、李奕緯/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5:41
更新時間: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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