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夾死校醫 法官:維修員已盡責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17/12/07
鄒姓校醫去年5月間慘遭電梯夾死。資料照片
鄒姓校醫去年5月間慘遭電梯夾死。資料照片

台北榮民醫院員山分院骨科主任鄒文豪,去年5月23日前往國立宜蘭大學駐診時,於搭乘體育館電梯,因電梯機件故障,鄒姓醫師進入電梯後絆倒,慘遭電梯夾擊身亡。負責維修的沈姓維修員,檢方認為他未將可程式控制器(PLC)列為維修檢查項目,也未建議校方更換,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不過法院審理認為,沈姓維修員已善盡維修義務,實務上並無PLC更換時效的規定,也無提醒、建議校方更換PLC義務,認為罪證不足,判他無罪。
 
去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當時45歲鄒文豪任職台北榮民醫院員山分院骨科主任,前往國立宜蘭大學體育館衛保組駐診,事發前他手持飲料在一樓等電梯,電梯門一開他慣性走入,未料電梯廂並未對準樓地板,他踢到車廂外框而絆倒,上半身跌進電梯裡,電梯門隨即關閉並繼續往2樓上升,將他捲入約15公分的狹小縫隙,而電梯持續上升3公尺,最後在距離二樓電梯口1公尺處才停止,直到下午3時才被發現他已被電梯夾死。
 
檢方調查後認為負責電梯維修的沈姓維修員(33歲,員山人)於事發前到宜蘭大學進行電梯例行性維護時,疏於注意該電梯PLC使用年限已久,17年未更換,其電子零件可能因此發生故障,致使PLC「誤發信號」,造成繼電器金屬片無法順利復位,致使跳脫不全而持續供電,讓電梯形成無煞車狀態而有滑動危險。因沈未將PLC列為維護檢查項目,也未建議校方更換老舊的PLC,認為沈男確有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沈姓維修員否認,強調已善盡檢測維護義務,沒有過失。律師也說,電梯公司與校方簽署契約範圍只於機能保養,沈姓維修員於每月、每季均在保養範圍內定期維修檢查並提出保養記錄表由客戶簽名,沈男於去年3月2日檢查結果正常,其後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會及宜蘭縣政府均曾抽驗檢查,足見沈姓維修員確依勞務契約詳實檢查、善盡注意義務。
 
律師指出,該電梯於事故後,去年6月30日經縣政府會同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現場勘驗,檢測煞車機構及周邊電控動作結果均正常,將車廂移至3、4樓間反覆操作15次皆動作正常,故並無異常情形,認為沈男亦已善盡合理檢查注意義務。
 
法官也找來吳姓技師證稱,認為電梯故障主要原因可能為PLC誤信號、亦有可能是繼電器問題,而PLC誤信號是因機房通風不良導致。該電梯PLC無法於例行維護時進行單項檢測,現行實務復無PLC使用年限或更換時機,在案發前該電梯也未曾發生相同故障。吳姓技師說,「這件太突發,就算是檢查人員也無法預先防範,因為PLC或繼電器本來就很難預期意外風險」等語。
 
法官認為,檢方也未明確指明沈姓維修員應負注意義務為何?通知、建議校方更換PLC或繼電器的時機?難認沈姓維修員具有提醒、建議校方更換電梯PLC或繼電器之義務。也無證據證明沈姓維修員於事發前,在其業務執掌範圍內,有何疏於注意維護檢測保養系爭電梯情形。
 
院方基於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沈國偉確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行,故被告犯罪嫌疑因屬不足而不能證明其犯罪,諭知沈姓維修員無罪。(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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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的體育館。資料照片
國立宜蘭大學。資料照片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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