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台北巿八德路四段一棟出租公寓4樓突傳出火警,經警消搶救目前已知一死。起火原因則疑為房客李磊使用電磁爐不慎引起火災,上午李男已被依涉過失致死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該公寓的吳姓屋主和汪姓二房東也被函送法辦。律師侯領表示,若未來法院認定二房東違反依《建築法》77條、77條之2規定,已破壞原房屋的防火避難措施,則二房東可能面臨最高最高五年以下業務過失致死刑責及30萬元以下罰鍰。
疑引發火警的李嫌在警詢時供稱,昨晚本想熱個中藥湯喝,用電磁爐加熱中藥時,他暫時離開上廁所,不一會就聽到爆炸聲。吳姓屋主則表示,該公寓以每月4萬元租給現任汪姓二房東。汪姓二房東則說,他將60多坪房子隔成22間雅房分租,目前有20間出租,每月房租約在3800到6000元,房租包含水電,每月約可獲利7萬元。
對此,律師侯領表示,若二房東出租自己改建的房屋,但卻沒設置適當的逃生設備以及逃生通道等,而法院判定房客是因逃生不及而死亡,則二房東就有可能會觸犯最高刑責五年以下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原屋主是否須負刑責,須看屋主是否明知違反消防法令改建,又任由其改建,否則原屋主多僅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依《建築法》77條、77條之2規定,「建築物所有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其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如果調查結果認定二房東把房屋隔成22間套雅房,已經破壞原本的逃生通道或避難措施,房東等同沒有盡到本條法律所規定的合法使用的義務,那麼可能會因此觸犯本規定而被罰最高30萬元以下罰鍰;另還須依《民法》第184、191至195條等規定,對受害房客成立侵權行為,負起財產及非財產的損害賠償。
律師提醒,二房東們若想改建房屋,除須先告知原屋主,改建也須符合《建築法》77條、77條之2規定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外,也須檢附房屋現況圖和,取得消防機關審核同意後才能動工。(葉晴煦/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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