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邱和順投稿遭監獄要求修改 大法官:違憲

出版時間 2017/12/01

(更新:內容與回應、新增動新聞)

死囚邱和順的律師團,針對邱和順想寄出回憶錄,卻遭監所拆閱並要求修改內容,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6條准許監獄開拆受刑人書信的部分規定違憲,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今罕見一次公布2個釋憲案,內容均與受刑人不服監獄管理措施有關,其中釋字第755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僅准受刑人申訴不准提告救濟的規定違憲,釋字第756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6條准許監獄開拆受刑人書信的規定違憲,均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此外,《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以「題意正確、無礙監獄信譽」管控受刑人對外投稿報章雜誌,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在釋字第756號解釋一併宣告即日起失效。同項另規定「無礙監獄紀律」作為審稿標準,同樣違憲,但放寬於2年後失效。

釋字第755號解釋指出,監獄是具有高度目的性的矯正機構,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如未侵害受刑人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

755號解釋指出,唯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本於「有權利及有救濟」原則,始許受刑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755號解釋指出,《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只准許受刑人針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向監獄及監督機關內部申訴,且「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訴事件有最後之決定」,不准受刑人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應從即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

755號解釋並宣告在等待修法的緩衝期內,受刑人認為被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侵犯基本權利,提起申訴而不服申訴決定者,可在收到申訴決定書30天之不變期間,向監獄所在地的地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尋求救濟。

755號解釋案另有4位聲請人,其中1位是地院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限制受刑人對監獄的管理處分提告可能違憲。至於其他3位聲請釋憲的受刑人聲請事由,包括不服監獄禁止稱呼管理員為「獄卒」、不服監獄臨時取消教化活動還更改用餐菜色,以及申請參與外役監遴選被打回票等。

釋字第756號解釋,純就邱和順同一聲請事由,衍生監獄管控受刑人收發書信有無侵犯秘密通訊自由與言論出版自由。邱和順主張,北所認為他的回憶錄部分內容影響機關聲譽,要他修改否則不准寄給朋友出版,他不服氣。

756號解釋指出,《監獄行刑法》第66條准許監獄檢查受刑人書信,以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目的正當,並規定監獄可要求受刑人刪除妨害監獄紀律的書信內容,若監獄執行時保留書信全文影本,在受刑人出獄後發還,則在此範圍內不違反比例原則,未侵犯秘密通訊自由與言論出版自由。

不過756號解釋指出,同條准許監獄開拆閱讀受刑人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與個案情形,對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限制,此外,《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與第7款規定書信妨害監獄紀律的情形,逾越母法授權、未必與維護監獄紀律有關,這4條條文均違憲,最慢2年後失效。

至於和邱和順想出版個人回憶錄有關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3個審稿標準准駁受刑人投稿報章雜誌,756號解釋指其中「題意正確、無礙監獄信譽」2個標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非重要公益,不應用來限制個人表現自由,宣告即日起失效。

756號解釋指出,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是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第3個審稿標準「無礙監獄紀律」,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的其他手段可資運用,也違憲,但放寬於2年後失效。

對於大法官一次用2個釋憲案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權,會不會形同容許坐牢還能客訴,與社會觀感有違,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轉述大法官意見,認為監獄只是拘束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他們還是人,應有人性尊嚴」,且言論自由不能事前審查,「不能還沒讓他講話,就把他的嘴巴堵上,這是普世價值!」

至於定讞死囚會不會不顧一切詆毀監獄形象,王碧芳認為政府機關不是不能被批評,發表意見的受刑人要「自負言責」,才能讓「光線照進監獄」。

法務部表示,先前已研擬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送至行政院審核,但大法官解釋出爐後,法務部會再針對被宣告違憲的條文重新研擬,「一定會讓受刑人能救濟!」(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8:57
更新時間:21:13

想知道更多,一定要看……
大法官宣告拒囚犯投稿違憲 律師團表達肯定

邱和順(左,白衣)。資料照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黃哲民攝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