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廁所抽電子菸遭送辦 事發非境內女獲不起訴

出版時間 2017/12/01
桃園地檢署。資料照片
桃園地檢署。資料照片

一名黃姓女子(27歲)去年7月28日搭乘阿聯酋航空公司班機,自杜拜往桃園國際機場航行途中,在該班機廁所吸食電子菸,觸發煙霧感應警報器,空服員至廁所處理時聞到煙味,且看到她手持電子菸零件,當飛機抵達桃園機場後,機長報警究辦。
 
黃女否認在飛機上吸食電子菸,但空服員指証當時聽到廁所煙霧警報器亮燈,並發出聲響,依規定必須開門查看,也見到黃女把部份電子菸零件丟進馬桶沖掉;機長亦稱,起飛前有以中文廣播不能於機內抽菸,乘客亦不得攜帶電子菸登機等,檢方認定黃女確實在該班機內使用電子菸,不僅造成自身危險,也讓該班機其他乘客及機組員暴露在高危險之中。
 
但因阿聯酋航空不是中華民國航空器,吸食電子菸的地點也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且其違反民航法的罪嫌也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等,無刑法之適用,亦即沒有管轄權,因此不予起訴處分。(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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