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慣犯釀9死 公文流程成致命時間差

出版時間 2017/11/24
李嫌犯下9死縱火案,讓外界質疑為何縱火慣犯有機會第3次犯案。資料照片
李嫌犯下9死縱火案,讓外界質疑為何縱火慣犯有機會第3次犯案。資料照片

新北市中和前天晚間的9死火警,除了燒出違建出租套房的問題外,現在外界更有聲音質疑,縱火嫌犯李國輝(49歲)在案發之前,今年已有2次縱火紀錄,但為何仍逍遙法外,等同於給他再次犯案的機會,才會釀成如此嚴重的慘劇,而新北地檢署也對媒體指出,李嫌前兩次犯案後,皆有發拘票給警方,但皆未拘提到案,暗指警方辦事不力。
 
對於地檢署的說法,警方表示,今年5月及6月的案件發生後,警方事後皆循線傳喚李嫌到案說明,但因非現行犯,無法直接隨案移送,因此向檢方申請拘票,但2次主動申請皆未通過,只能將案件函送,直到檢方多次傳喚未到,才主動發拘票給警方,要求將李嫌拘提到案,但因李嫌行蹤飄忽,警方在拘票期限內無功而返。
 
警方補充,今年5月李嫌縱火燒雜物,因未造成人命、財物損失,檢方認定罪行不足以構成拘票發放要件,因此駁回警方申請;6月份李嫌再犯,警方仍向警方申請拘票,但被認定事證不明確,要求警方補齊相關事證,最後警方只能再度將案件函送,無法隨案將李嫌移送,直到檢方多次傳喚李嫌未到,才主動發出拘票,要求警方將李嫌拘提到案。
 
至於拘票發出的時間點,檢方向媒體表示第1次為9月14日,該拘票在期限到期時,警方並未順利將其拘提到案,而檢方開出第2張拘票的時間雖為11月17日,但因公文書傳遞的行政流程,導致警方偵查隊遲至昨天才收到拘票,不過一切為時已晚,行政流程的時間差,間接導致這場無法挽回的悲劇。(突發中心呂健豪/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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