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認為必須是在婚姻中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贍養費。示意圖
夫妻離婚後若因生活困難,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但現今《民法》規定請求贍養費的一方需要無過失,且須經判決離婚,才有機會獲得,遭學者批評過於限縮,法務部有鑑於此,並為了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因此打算修改《民法》,刪除無過失、判決離婚的規定,放寬贍養費請求門檻,目前修正草案已出爐。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今指出,修正草案規定,只要離婚一方生活陷於困難,包括因行使或負擔共同子女的權利義務,或因年老、身心障礙或疾病,以及因結婚後、懷胎、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未從事工作者,導致離婚後無法從事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都能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不需要再判斷雙方在婚姻中有無過失,也不需受限以判決形式離婚的夫妻。
但由於近年頻傳夫妻家暴,甚至殺害家人等犯罪,犯下重大刑案而離婚的一方是否還能請求扶養費?法律事務司副司長邱銘堂指出,草案也增加一條但書規定,若請求贍養費之人對給付贍養費之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以及結婚未滿兩年,或是能證明給付贍養費顯失公平,這種種情況都能減輕或免除給付贍養費的義務,等於是「踩剎車」。(吳珮如、游仁汶/台北報導)
【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講解《民法》修正方向。吳珮如攝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