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員工遭高薪低報勞保 可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出版時間 2017/11/22
公司為高薪員工低報勞保,違反《勞基法》恐挨罰。資料照片
公司為高薪員工低報勞保,違反《勞基法》恐挨罰。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已服務滿3年,最近打算離職,但公司要求我依公司規章,繳交過去2年來的所有的教育訓練費及出差費用,但我去受訓前及出差請款前,沒有簽名相關文件。請問我是否必須繳回才可離職?公司可以告我嗎?另公司把我高薪低報勞保,我是否可以違反《勞基法》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律師楊貴智答:
教育訓練費用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之規定以及法院相關見解,只有在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的情況下,雇主才可以跟員工約定如果工作未滿最低年限,必須賠償教育訓練費等等。
 
所謂「必要性」,是指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情況,因此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則是參考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價值、雇主所負擔的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的服務期間長短等,作為審查適當與否的基準,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但如果公司所謂的教育訓練只是主管或前輩的經驗傳授,並非系統性的特殊專業能力教育訓練,並不屬於綁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合理性」。
 
讀者提到出差費,這是公司經營的成本,不應轉嫁由勞工負擔。而雇主高薪低報勞保,可依據《勞基法》規定,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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