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排除特定子女繼承遺產,恐失效力。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太太和前夫生有兩子(6歲與4歲),我與太太目前也是兩子(1歲半與兩個月)。因為我們與她前夫關係惡劣,不想讓他兩子繼承媽媽這邊的財產,所以想請問,若我太太先走,她的遺產分配是我與4個孩子均分嗎?她是否可以立下自書遺囑明確表達只由我與我2個孩子繼承?
律師洪維廷答: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和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讀者的太太未來過世後,她的遺產是由讀者與4個孩子平分,意即每人分得遺產的5分之1。
讀者太太是可以依據《民法》1190條立下自書遺囑,只是要注意《民法》1187條有規定,遺囑處分遺產必須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也就是說,遺囑內容不可侵害法律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
《民法》1223條第1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因此讀者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孩子,每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也就是說他們最少仍可分得遺產的10分之1。
因此,即便讀者太太於自書遺囑表示遺產僅由讀者及讀者2名孩子繼承,因為顯然違反特留分的規定,讀者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孩子仍可各別針對遺產的10分之1,依法主張權利!(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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