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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太平區一家五金工具工廠2011、2015年間以「製造業勞工」名義,先後申請印尼、越南籍勞工來台,卻讓他們額外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且每天工作近16小時,也沒給加班費,前年7月越籍勞工因不堪負荷,透過友人向警方求助,台中地檢署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將聘僱及非法使喚移工的徐姓老闆娘和她的謝姓媳婦一併起訴。
起訴指出,徐女(62歲)是五金工廠的老闆娘,謝女(34歲)是徐女的媳婦,擔任公司的會計。2011年12間,徐女透過人力仲介公司以「製造業勞工」名義申請印尼籍勞工A女來台,A女要打掃公司、雇主住家、洗衣服、照顧小孩、煮飯,也須從事工廠份內鑽孔、做螺絲等工作。
A女每天從上午6點工作到晚上9點30分才能休息,周末假日也得工作,每月僅休1天,也沒有加班費可領,因工作過於繁重無法適應,半年後就要求出境並轉換雇主,才脫離被剝削的處境。
2014年1月徐女再請越南籍勞工B女來台,婆媳2人指示B女要打掃、煮飯、洗衣、洗車、顧小孩、種菜、餵魚等,從早上6點工作到晚上8點30分休息,B女忍耐至2015年7月,最後透過友人報警求助。
徐女辯稱,對A女工作內容已沒有印象,但B女是因無法勝任工廠工作,又希望留下來,才讓B女做打掃工作,還稱B女有休假,沒有加班,是自願幫忙做的,有給一些津貼。
媳婦謝女則稱B女約2個月休假1天,從工廠下班後,會到家中協助煮飯、帶小孩,每天2至3小時,每月薪資2萬元,沒有加班費。
檢方指出,徐女和謝女利用移工難以求助,且若提前解約遣送返國,將無法支付來台的費用而負債的處境,使喚他們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人力仲介業的林姓負責人表示,雇主聘請外籍移工,有「工種」限制不得任意更換,如果是工廠勞工只能從事工廠勞務、看護工照顧家中患者、家庭幫傭則從事家中的勞務工作。
實務上有些雇主會私下請託外籍移工多做一些非工種內的工作,像請工廠的移工協助打掃別墅,或請看護工兼做家庭幫傭,再額外補貼費用,如果是體力能負荷的範圍,另也有加班費,多數移工都願意幫忙雇工,但這些行為都違反規定。(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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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