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特休假竟遭扣加班費。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早班10:30-21:30(共11個小時,公司排班計算9個小時)、晚班13:30-21:30(共8個小時,公司排班計算7小時),中間差的那1、2個小時本應是休息時間,但從來沒有休息過,有時候因公事延後下班,也不計入加班費,這是合理嗎?固定月休八天,國定假日沒放假也沒補休,應該要給加班費對嗎?請特休假會被扣當月加班費,這樣對嗎?
律師楊貴智答: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因此中間未休息並不合法,且實際上沒有休息,卻未被算入工時,這也違法,工資的數額必須按照實際的工作時間計算,除非有約定變形工時,否則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必須給加班費。
即使有約定變形工時,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也必須發給加班費。此外,國定假日上班必須經過勞工同意,若勞工同意上班,必須給予補休或雙倍工資,而特休假為帶薪休假,公司若以員工請特休假為由,扣加班費或任何名目的費用,都是違反《勞基法》的。(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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