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許淑華等人提案訂立《法警職權行使法》,有意賦予法警身分查驗、即時強制、可配帶槍械等警械等。不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報告時,異口同聲強調「現階段沒有必要」,都認為只要修正《法院組織法》即可。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備詢時都認為,法警的職務範圍可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程度與可能性不高,員額也不龐大,是否要為法警的職務制定專法,甚至增加目前沒有職權的調查事證、通知特定人到場詢問、在機關外攔查查驗民眾身分、使用處置人民交通工具與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使用,還需要斟酌。法警行使職務已有訂立各種要點、注意事項,並非沒有執勤的法律依據。
另外,設置法警的目的在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相關事務,《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提到,「法警於機關處所外之公共場所、合法進入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於必要時,在特定要件下,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合理懷疑其為被拘人、同行之少年,或經發佈通緝或協尋之人查驗其身分,為查驗身分,得以攔停人、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帶往勤務處所查驗之方式為之」,已經涵蓋且超越《警察職權行使法》,且和法警工作並沒有關連。
在草案賦予法警調查事證、管束與限制、處置或限制使用人民財產部分,因賦予的職務範圍過大、管束情形的發生機率、對人民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自由權的干涉程度,已超出《法院組織法》設置法警的目的。如果要配槍、和警察受相同的訓練,和實際需求不符,因此應無必要訂定專法。
至於增加法警人力,將列入年度員額檢討時通盤考量,並建請提高司法院、法務部等所屬機關的總員額數。調高法警職務列等部分,應需一併考量人事經費、退撫經費與年金改革等,不宜以個案調整。
降低法警退休年齡部分,依照現行規定法警任職25年以上或任職5年以上、年滿50歲得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是年滿60歲,法警長與副法警長則是年滿62歲。目前基層警員自願退休條件與法警相同,屆齡退休則為59歲,相較之下,法警的退休年齡限制並不嚴苛。加上《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自願退休年齡不得少於50歲,目前法警自願退休年齡也為50歲,依法已經沒有降低空間。
對於提高執勤費從每小時60元增至70元、增加法警長與副法警長以外的幹部部分,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兩機關已有共識,可研究後施行。提高危險加給部分因會涉及檢察體系、法警人員與監所戒護人員比較的適切性,需視實際需要檢討。而院檢共辦法警教育訓練、共同執行勤務部分,因工作性質不完全相同,並沒有必要。(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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