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中影7.5億判刑8年半 莊婉均下月發監

出版時間 2017/11/14
莊婉均。資料照片
莊婉均。資料照片

中影前董事長莊婉均因被控11年前在任內,盜用中影公司印章與時任董事長蔡正元職章,分次挪用中影公司資產7億5000萬元,上月遭最高法院判刑8年6月,其中5罪需發監,另7罪發回高院更審。台北地檢署已在近日發出傳票,通知莊女在12月上旬報到執行。
 
莊女遭判刑定讞後,最高法院通知北檢啟動防逃機制,限制她出境、出海,並確保身處國內。北檢日前已發傳票通知莊女下月報到服刑,並等莊女報到入監後,向高院聲請訂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莊女在2006年4月透過蔡正元介紹,與中影現任負責人郭台銘之弟郭台強的妻子羅玉珍合資31億多元,買下中影逾82%股權,並從2006年5月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
 
但莊女任職時趁時任董事長蔡正元常出國,盜用她保管的公司大小章與蔡的職章填寫取款條或匯款條,以投資開發案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名義,到同年9月11日止,陸續挪用中影資金共約7.5億元。
 
蔡發現後解除莊女職務並以莊女名下股票抵償,而後中影公司控告莊女,一審以1個詐欺取財罪判莊女4年徒刑,二審改依14個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判莊女6年8月徒刑,其中5年8月須服刑。
 
莊女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她主張當年和蔡正元等董事討論後,決議投資近江醫院和台中棒球場,她代表中影簽約,相關款項也都匯給能仁公司、深緣公司和生凱科技等合作公司的帳戶,並無不法。
 
更一審指中影公司規定這類重大投資案須經董事會決議,但當時中影董事會會議資料,均查無莊女所稱的這2筆投資案決議紀錄,不能以董事私下討論取代董事會授權。雖然莊女抗辯董事會事前無決議,但事後已追認,不過更一審認為,莊女所提資料與其所稱的授權完全無關。
 
至於莊女自稱當時是中影最大股東,又擔任副董事長與副總經理,是中影實際所有者,有權決定中影投資事宜。更一審認為莊女當時連同借名持有的中影股權僅佔約16%,難以認定是中影實際所有者,改依14個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與《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罪,仍判莊女5年8月徒刑須入監,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5000元。
 
全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指更一審所列莊女所犯7個《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罪,未詳述造成中影財報發生何種不實結果,且漏未論述這7罪為何不採納檢方主張的業務侵占罪,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而莊女本案所犯另7個偽造文書等罪,最高法院認為事證明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上月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7罪合計刑期為8年半,其中5罪須服刑。(游仁汶、呂志明/台北報導)
 
【更多精彩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想知道更多,一定要看……
蔡正元交保後爆料 「多次為馬英九案作證」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