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鄭男14年6度在捷運、公車上猥褻女子,是「電車癡漢」慣犯。示意圖
台北市鄭姓男子去年11月在捷運板南線忠孝復興至忠孝新生站區間,對一名陌生女乘客伸鹹豬手,被害人一開始以為遭誤觸,經過近10秒時間仍感覺到對方的手,確知遇上「癡漢」而大聲喝止,向站務人員報案逮捕鄭男法辦,鄭男在法庭上坦承犯行,台北地院法官發現他自2002年竟已有5度在捷運、公車上猥褻女子前科,這次不宜輕縱,重判1年8月徒刑。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去年11月某天傍晚6時許,從捷運忠孝復興站上車要前往台北車站,當時正值下班時間,車內乘客眾多,站著的她突然感覺下體被觸碰,一開始以為遭旁邊乘客不慎碰到,但經過大約5至10秒的時間仍感到持續被摳弄,於是低頭查看,順著伸來的一隻手找到站在她身後的鄭男。
被害女子轉過頭時,鄭男立即將頭撇開,避免與她視線接觸,但手竟然一時還捨不得縮回,被害女子觀察當時車內雖然人多,卻也沒有擁擠到鄭男必須緊貼她背後而站,因此確認鄭男對她伸鹹豬手猥褻,大聲呼叫報案,讓鄭男被以現行犯遭站務人員逮捕,報警處理依法送辦。
鄭男在法庭上對犯行坦承不諱,自承一看到被害女子上車,就被對方秀麗容貌所誘,克制不住衝動挪動到她的身後,以右手伸往對方下體並以手指做出摳弄之動作。
法官查出,鄭男2002年就曾在捷運上猥褻女客判刑6月、緩刑4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2005年再以一樣方式犯案,遭判刑1年而入獄並接受治療,不料出獄後又於2008年再犯而判刑1年6月,2015年10月又兩度於公車上犯案,法院各處1年6月徒刑、應執行刑2年。
法官認為,鄭男一再犯同樣性質的猥褻案件,可見完全不能反省自身行為,惡性重大,不宜輕縱,但念及他在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8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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