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往生前,子女還沒有繼承權,也無從放棄這個權利。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父親已過世,母親名下不動產,有兄妹二人可合法繼承各二分之一,然而妹不顧家人反對收養一個小男孩,已同意放棄繼承。母親想立遺囑指定給兄和兄嫂二人共同繼承,請問妹放棄繼承是否可先白紙黑字寫明?如妹先於母親過世,其養子還有特留份的權利?自書遺囑是否到法院公証最能保障立遺囑者的意願?
律師游聖佳答:
首先,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在被繼承人往生、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僅有繼承遺產的期待權,還沒有繼承權利,沒有權利,也就無從放棄權利。因此妹妹在母親百年以前所作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其次,妹妹的養子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子與親生子女相同,一樣適用《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有保有特留分的權利。
最後,我國法定的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要選擇何種方式撰留遺囑,當事人可依自己意願選擇。若為自書遺囑,只需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全文,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有效力。
至於該遺囑是否需要公證,其實並無影響。但若當事人為求慎重,仍可按《民法》第1191條規定,循法院公證人或者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遺囑。(葉晴煦/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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