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梨山一名賣茶葉的汪姓男子,3年前和經營飯店的7旬羅姓鄰居因停車問題爭吵,汪朝羅的臉部揍3拳,羅仰倒以致頭部撞地重創,住院約8個月不治。汪推稱羅自己跌傷,最高法院採信羅妻的目擊證詞,認定汪犯錯狡辯、沒有悔意,但應無殺害羅男的意圖,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汪、羅2家在梨山是逾18年的鄰居,但2人常因門前停車、擺放店招等事大小聲。2014年11月24日晚間6點多,汪男發現自己停在自宅與羅家飯店交界處的機車,被羅男搬動以便給房客停車,汪男上前理論,雙方互不相讓。
汪男在房客離開後,朝羅男的左臉揍3拳,70多歲的羅大叫仰倒,後腦撞地,頓時無法動彈。當時在飯店內整理客房的羅妻,聽見吵鬧聲從窗戶探頭查看,正好目睹丈夫倒地情景,趕緊下樓搭救。
汪男在警員到場處理時,否認對羅男動粗,辯稱羅男走沒幾步路自己跌倒。警員盤問汪男為何臉上有抓傷、右膝有擦傷,汪推稱先前接送妻子下班,不慎滑倒所致,後改稱羅男倒地前伸手抓他,所以他和羅男拉扯在一起跌倒。
汪男還自稱畢業於士官學校,在海軍服役過,若真的揍羅男的臉,當下應該會有熊貓眼,意指他的拳勁很重,但趕來救援的消防隊員,第一時間在羅男的臉面沒看到有瘀青,且當時太陽快下山、光線昏暗,有老花眼的羅妻不可能從樓上看清楚衝突經過。
處理警員證稱,到場時,圍觀人群跑光光,除了羅妻沒有其他目擊者。羅妻表示,飯店外的監視器故障,不然有畫面就好講話了。
法官指汪對自己受傷原因說詞不一,且看到老鄰居倒地,卻袖手旁觀不發一語,也不幫忙打電話叫救護車,態度很不尋常,雖無監視畫面佐證,仍採信羅妻證詞,認定汪毆打羅發生不幸。
不過法官認為,雙方平時只有大小聲,從沒打架,也沒其他深仇大恨,汪對羅應無殺機,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汪7年半徒刑,最高院維持原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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