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法官判RCA母公司須賠償

出版時間 2017/10/27
RCA受害工人聽完二審決結果激動落淚。林啟弘攝
RCA受害工人聽完二審決結果激動落淚。林啟弘攝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至1992年來台設廠,分別於桃園、竹北、宜蘭設廠生產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等產品,卻因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劑,不僅嚴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關廠後還被控造成上千員工罹癌、生病,至少害死221人,事後529名受害人或家屬怒告RCA求償27億餘元,高院今判RCA、湯姆笙、GE、法國特藝集團4家公司應賠其中486人共7.1億餘元,其中RCA的母公司美國奇異首度遭法院認定應負賠償責任。

奇異公司又稱GE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1892由美國金融鉅子摩根(J.P.  Morgan)合併發明家愛迪生的電燈公司等3公司而成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迅速發展,目前為全球最大的電器和電子設備製造公司,同時還是生產導彈、雷達、航太系統的軍火承包商,是美國第8大、世界第27大企業。
 
RCA 工殤案529名受害員工及家屬,10多年前提出團體訴訟求償27億餘元,台北地院2015年4月17日判決RCA與購併RCA的法商湯姆笙公司,須連帶賠償其中445人共5.6億元,判賠人數與金額均創下司法紀錄,但被害人事後仍提起上訴,除了不滿判賠金額仍過低外,其次就是不滿RCA母公司奇異公司未被究責。
 
高院此次判決改認定,在RCA公司的背後,奇異公司、法國特藝集團(Technicolor)、湯姆笙公司(Thomson)對RCA有完全的控制關係,RCA公司只是他們為海外設廠及投資所成立的分身公司,且RCA在1998、1999年間將美金1億元匯入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顯然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的情況,法官認為,本案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理,認定奇異公司、特藝集團、湯姆笙公司應與RCA共同付清償之責。(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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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 GE
RCA工殤案受害者上訴的主要訴求之一,就是要求GE公司被究責。張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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