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庭李姓法官因審理案件動輒再開辯論,且有逾越辦案期限、宣判後未遵期交付裁判原本等情形,高院院長石木欽認為已影響當事人權益,基於職務監督權人身分主動將李移送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決議成立,但考量李先前辦案表現優良、品質頗受肯定,因個人健康出問題,又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身心處於多重壓力,並非故意怠惰,尚有可寬宥之處,認為未達移送懲戒必要,因此交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昭警惕。
法評會今發布新聞稿指出,李姓法官於2014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止,在高院民事庭審理案件期間,動輒將已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日的案件裁定再開辯論,其中有16件案子再開辯論2次以上,有些甚至多達6、7次,增加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司法威信。
此外,李姓法官在上述期間內,結案速度緩慢、遲延案件增加,連同再開辯論造成惡性循環,累積多達31件案子逾越辦案期限,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要求,情節重大。
法評會新聞稿指出,李姓法官在部分案件宣判後,未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交付判決原本,無故延滯,同樣嚴重影響司法威信與當事人權益,上述3種情況均構成《法官法》第30條所定個案評鑑事由,因此決議評鑑請求成立。
不過法評會認為,李姓法官先前辦案表現優良、品質頗受肯定,但在前述期間內,因個人健康出問題,又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身心處於多重壓力,並非故意怠惰,尚有可寬宥之處,未達移送懲戒必要,因此依《法官法》第39條規定,將李姓法官報請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據悉,李姓法官為司訓所25期結業,2016年8月底申請侍親假留職停薪2年獲准,目前在家全職照顧80多歲的老母,家計由妻子工作支撐,2年期滿有權申請回任,法院不能駁回。
不過司法院人審會後續處理,可決議是否將李姓法官送交監察院調查,或送交職務法庭審理是否判決免職、減俸等懲處。若由人審會自行議處,可能情況是不准其升遷、調任其他法院或要求首長給予口頭警告等。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表示,高院因是移送人,不便對評鑑結果發表評論。(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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